审理经过
原告郭*平诉被告延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平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吴起县公安局与康*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延安市土地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郑**与被告延**监督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付晓智诉黄陵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延长**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延长**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延长**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