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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服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刚不服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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