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刚不服被告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汤**、汤小*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广武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汤**撤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重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余重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兰州**东岗大队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兰州市**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州市**固分局申请执行贾**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州市**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