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窦**诉被告榆中县规划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窦**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付*重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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