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诉被告榆中县规划局、第三人榆中鸿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窦**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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