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被执行人宫红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在对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已无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