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国土资西执罚字第(2014)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在对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国土资源部颁布新的规章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固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