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裴XX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擅自占用麦积区石佛镇裴家滩村集体土地118.4平方米,用于修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责令你户退还土地118.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裴X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1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