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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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