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芝诉被告天水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民政管理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就其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转过与秦安县公安局重新司法鉴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水市和雨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与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开城建管理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甘谷县公安局谢家湾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景泰县**责任公司与景**食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心幼儿园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裴**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杜**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陈**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