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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邢**与天水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民政管理公开婚姻登记档案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芝诉被告天水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民政管理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就其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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