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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和雨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与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开城建管理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天水市和雨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诉被告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建管理公开人行道封闭改造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做了答复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水市和雨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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