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谢智乾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谢XX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麦积区三岔乡前进村巨寺组集体土地717.5平方米,用于修建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罚款3588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X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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