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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敦煌市人民检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中原告诉称,2005年敦**法院的唐**、白**在(2005)敦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捏造证据枉法裁判,原告不服向敦煌检察院提起控告,请求查清唐**、白**的捏造罪责的行为,并问责,而敦煌市检察院的郭*、李**检察员,没有以法律为准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搪塞当事人,无根无据驳回原告控告。现请求法院判被告尽责,保障原告的权利。原审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而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本案原告所诉行为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司法审查行为,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对法律适用不准,公民对检察院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院检察官的渎职失职不作为的行为在法院控告是法院的审理职责。上诉人控告敦**院的唐**、白艳红枉法判案,捏造证据的事实,在检察院控告了10年,检察院不作为,10年来向敦煌市、酒泉市、甘肃省检察院信访,向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多次提出控告,都没有得到处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级法院保护上诉人的诉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起诉事实及事由与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上诉人所诉行为是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行为,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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