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东江人计征决(2015)第003号关于对被执行人郭**、潘**夫妇共征收20000元的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江人计征决(2015)第003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江人计征决(2015)第003号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东人计征决(2015)第003号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