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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与鲍**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卫政房征(2014)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因沙坡头区惠丰路建设项目需要,于2013年5月3日作出了卫**(2013)17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在对被征收房屋实施补偿进程中,因被执行人鲍**的安置补偿要求太高而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故中卫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对鲍**作出了卫**(2014)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搬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卫政房征(2014)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搬迁,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卫政房征(2014)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卫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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