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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龙不愿再继续诉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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