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李*龙不愿再继续诉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上诉人詹**与被上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养老金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田**与上诉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审验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洪**征地补偿协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补发养老金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务管理中心不履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海原县史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宣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汪*喜度被告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中卫市人民政府与鲍*红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卫市人民政府与鲍**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