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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詹**与被上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养老金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詹**因与被上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乐镇政府)、中卫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卫社保局)支付养老金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常乐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中卫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詹**与刘**夫妻关系,刘**生于1949年7月8日。2009年9月1日,**务院发布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09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区执行该意见。2009年9月30日,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发布了《沙坡头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执行实施方案。2010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中卫市沙**村民委员会、常乐镇政府和中卫社保局分别审核同意了刘**儿子詹**和儿媳唐**为刘**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申报。刘**于2010年10月开始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至2012年7月31日刘**因病死亡,中卫社保局停止发放刘**的养老保险待遇。詹**认为常乐镇政府、中卫社保局没有告知刘**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风险,也未征得刘**同意,便单方强行为刘**办理并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常乐镇政府、中卫社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常乐镇政府、中卫社保局收回已发给刘**的全部养老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中卫**保局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经办机构。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为刘**核发养老金是按照**务院的u0026ldquo;指导意见u0026rdquo;、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u0026ldquo;实施意见u0026rdquo;、中卫市人民政府的u0026ldquo;实施方案u0026rdquo;中的u0026ldquo;农民自愿u0026rdquo;原则执行的,詹**、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的证据均证明了刘**生前知道自己不用交费就能享受养老金而自愿申领的事实,没有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强行给刘**核准并支付养老金的情形。在**务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中卫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中,均无要求须告知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养老金后会出现何种风险的规定,并且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不可能预知刘**未来有某种风险,故詹**主张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应告知而未告知刘**享受养老金后有风险的意见不成立。综上,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给刘**审核并支付养老金是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政策规定,不存在违背刘**的意愿而强行支付养老金的事实;詹**认为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单方强行给刘**审核支付养老金的理由不成立;对詹**要求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收回刘**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詹**要求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收回刘**已领取的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詹**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詹**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规避了u0026ldquo;因为没有给刘**告知风险,让其享受新农保普惠政策,导致刘**因工伤死亡后中卫市人社局据此不予认定为工伤,u0026rdquo;这一焦点,导致案件性质变化。2.一审法院以u0026ldquo;二被告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刘**未来有风险u0026rdquo;为由,认为u0026ldquo;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告知而未告知刘**享受养老金后有风险u0026rdquo;的意见不成立有误。3.一审判决没有完全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表述清楚,而是断章取义,没有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进行了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上诉人詹**与被上诉人常乐镇政府、中卫社保局均未就本案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一审提供的证据经一审质证、认证,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卫**保局、常乐镇政府为刘**核发养老金是按照**务院的u0026ldquo;指导意见u0026rdquo;、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u0026ldquo;实施意见u0026rdquo;、中卫市人民政府的u0026ldquo;实施方案u0026rdquo;中的u0026ldquo;农民自愿u0026rdquo;原则执行的,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本案的争议焦点1.是刘**是否u0026ldquo;自愿u0026rdquo;申领该养老保险。2.是经办机构是否有告知何种风险的义务。从詹**、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均能证明刘**生前知道自己不用交费就能享受养老金,并且在村委会的宣传下照了相,由其儿子、儿媳代其自愿填表申领的事实,不存在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强行给刘**核准并支付养老金的情形,故对詹**上诉认为未征得刘**同意,被上诉人便单方强行为刘**办理并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从**务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中卫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中来看,均无要求须告知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养老金后会出现何种风险的规定,被上诉人办理该项养老保险只是按文件要求执行,故詹**主张常乐镇政府、中卫**保局应告知而未告知刘**享受养老金后有风险的意见无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詹**要求常乐镇政府、中卫社保局收回刘**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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