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石嘴山市产权产籍管理所、第三人马*、赵*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被告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于2009年12月9日对第三人马*、赵*作出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行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房所涉及的继承民事法律关系尚未解决,本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5月5日,第三人马*、赵*以此房的继承民事纠纷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止事由消除作出恢复诉讼裁定。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中发现,被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已划归为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5月7日,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杨**在本院领取了开庭传票,并同意将所诉的被告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为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时,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表明是否有正当理由。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