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飞不服海原县史店乡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史店行决字(2015)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史店乡政府撤销了(2015)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故原告马*飞自愿撤回行政诉讼,现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