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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与玛**法院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玛纳斯县包家店社会福利芳群农场清算组不服玛纳**法院(2015)玛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未审先裁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已经涉及本案的实体问题,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玛纳**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项: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同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告知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证明材料,而上诉人没有补正,仍然坚持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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