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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玛纳斯县六户地人民政府等25人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基玉,任超华、曹**、李**、揣海军、许**、刘**、张**、吴**、张**、曹**、姚**、刘**、叶*、郭**、黄**、邱**、罗**、曹**、刘**、郭**、王**、曹**、揣进军、张**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不合理的平价水分配的行政行为是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多收取的水费属于违法向农民乱收费,摊派费用,也属侵犯农民合法财产权的违法侵权行为。另上诉人要求按1965年的规划图纸进行土地确权划届,不应以历史遗留问题不予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指令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玛纳斯县六户地人民政府对村土地如何分配平价水及水费征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要求按1965年的规划图纸进行土地确权划届已过时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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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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