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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玛纳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诉玛纳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不服玛纳**法院(2015)玛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虽然年代比较久远,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于法有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玛纳**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上诉人对玛纳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而做出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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