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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玛纳斯县园林苗木花卉产业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诉玛纳斯县园林苗木花卉产业局一案,不服玛纳**法院(2015)玛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玛纳斯县园林苗木花卉产业局是行政单位,该局的相关领导系原玛纳斯县苗圃工作人员,将上诉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成只有居住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玛纳**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故上诉人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做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根据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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