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