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刘**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00年7月,刘**与东帽湾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养殖小区租赁书,租用东帽湾村原养殖小区用于养牛。2003年,刘**将原养殖场移至东帽湾村西,并建设两间砖混结构看护房、两栋牛舍和几间石棉瓦棚子。2014年10月,刘**未经批准,将原有养殖场内的两间看护用房进行翻建并装修,硬化了水泥地面,拆除原有石棉瓦棚子,堆放4个集装箱活动房,在院内堆放建材,并用砖圈起院墙。总占地面积1637.67平方米(合计2.46亩),建筑占地面积561.15平方米,硬化面积839.39平方米。建设用途为办公用房、工人宿舍、养殖、存放农具及堆放建材。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向刘**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刘**在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西非法占用1637.67平方米(合计2.4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刘**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3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刘**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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