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境保护局与河南金**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河南金**限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Z-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接到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境保护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针对被执行人河南金**限公司实施的于2014年8月6日23时在南开区王顶堤村盈江路西地块村(居)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现场,未办理夜间施工环保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南环罚告字(2014)Z-0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环罚字(2014)Z-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就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能够证明其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Z-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Z-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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