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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理局与孟**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理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津南房执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你(单位)擅自将津南区咸水沽镇益华里14-2-101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将拆改部位进行恢复并处伍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理局作出的津南房执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理局作出的津南房执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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