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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孟**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津南国土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孟**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官房村非法占用的3483.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孟**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官房村非法占用的348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4)津南国土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4)津南国土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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