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源分局与天津**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津南国土罚字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u0026ldquo;1、责令天津**有限公司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嘴村非法占用的304.9平方米土地;2、没收天津**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嘴村非法占用的18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拆除天津**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嘴村非法占用的11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5)津南国土罚字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5)津南国土罚字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