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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价局与天津**有限公司罚款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天津市**改革委员会对天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津滨价检处(2015)5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价检处(2015)5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三款商品销售中存在虚构原价、虚假宣传的价格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委15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申请执行人在调查期间取得了举报人身份情况、电子数据保管凭证、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价格违法的行为。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滨价检处(2015)5号行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价检处(2015)5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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