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007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007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经**务院批准,滨海新区因建设西外环高速公路。被执行人坐落于大埝村X号的住宅,其建设的坐北朝南正房4间,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上述房屋因建设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被执行人胡**的住宅经批准被征收。根据《滨海新区西外环塘沽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采取一下三种方式安置,被执行人可选其中一种方式:1.实物安置,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以户口载明的人口确定人数,每人安置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商品房。对于按照农村城市化标准建设的房屋,由于房型设计形成的自然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购买。2.拆一还一。指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原居住房屋建设面积相等的部分u0026ldquo;拆一还一u0026rdquo;。因房型所形成的自然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购买。3.货币补偿,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有效证件核准的面积,按每平方米50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等三种安置方式。在征地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搬迁,经多方组织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协议数次未果,还是拒不交出土地,导致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无法施工,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工期的进行。申请执行人在调查期间取得房屋实景照片及调查报告、和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认证书、动员期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超出规定要求而拒不交初土地的行为。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即交出土地决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将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后被执行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的结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交出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007号行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007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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