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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请求被告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行政程序中为由,现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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