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4)第043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4)第043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滨海新区新城镇清水港水库北侧、港塘公路西侧土地892.60平方米(合1.34亩,其中基本农田1.22亩)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被告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在调查期间取得房屋实景照片及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改正占用土地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4)第043号行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4)第043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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