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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境保护局与天津**限公司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津南环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十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并提供了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境保护局作出的津南环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境保护局作出的津南环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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