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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银环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窦银环上诉称,上诉人是通过了街道组织、区级信访、市级信访,逐级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进行的上访,上诉人的上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上访时没有过激言行,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拘留上诉人未经合法传唤,且剥夺了上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收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唐公北(大)决字(2009)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唐山市公安局唐**复字(2009)第038号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唐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唐山**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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