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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员保红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员保红上诉称,迁西县公安局在上诉人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做出迁(白)行罚决字(2014)第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进行拘留,上诉人要求迁西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上诉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迁西县公安局作出迁(白)行罚决字(2014)第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未能提供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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