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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属于二次管辖;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唐山**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在2014年4月23日收到唐公北(果)行罚决字第(2014)第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没有向唐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唐山**民法院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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