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请求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韩)行罚决字(2015)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韩)行罚决字(2015)0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