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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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