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窦*与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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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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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暖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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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赞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