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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请求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韩)行罚决字(2014)08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韩)行罚决字(2014)08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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