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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不服被告唐**警察支队所属特勤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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