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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不服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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