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唐山**警察支队、唐山**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窦*与唐山**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高**、高**等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暖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