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暖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起诉人夏**请求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大)决字(2012)第006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作出的唐**(大)决字(2012)第006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夏*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