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请求撤销唐公北(果)行罚决字(2014)第02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唐**(果)行罚决字(2014)第02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