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部**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部**上诉称,上诉人因不动产房屋被非法强拆,控告领导干部贪腐问题,遭到打击报复,所经营的养殖场多次被砸,报案公安不出警,至今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多次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上诉人不服,曾到北京相关机构部门反映,后经法院调查认为上诉人并非无理由上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支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唐**(付)决字(2007)第144号等9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收到唐**(付)决字(2007)第144号等多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没有向唐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唐山**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