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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作处罚时认定张**非法占用北伏流村集体土地1853平方米(合2.8亩)建养殖场。经本院现场勘验,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张**双方都到场参加勘验,张**占用北伏流集体土地1820平方米建养殖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张**作处罚时,认定的张**占用北伏流村集体土地面积与张**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符。因此,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不正确。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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