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友谊不服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邯郸**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由邯郸**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谊于2015年4月22日以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撤销其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友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友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友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