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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

到庭情况:原告陈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11月8日被告郭某某与原告陈*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郭某某将原告陈*某打伤。2014年12月18日任丘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郭某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头外伤反应;2、左耳廓皮裂伤;3、左耳前皮擦伤。2014年11月13日原告陈*某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对症治疗,不适随诊。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422元。原告陈*某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陈*甲护理,护理人员陈*甲在任丘**有限公司工作,属从事制造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医医院费用汇总表、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3422元、误工费185元、护理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450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郭某某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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