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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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与金**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