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业局与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屠行罚字(2015)第1015号畜禽屠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河屠行罚字(2015)第1015号畜禽屠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6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作出的河屠行罚字(2015)第1015号畜禽屠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屠行罚字(2015)第1015号畜禽屠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