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银诉被告泊头市公安局及第三人白洪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银于2015年9月9日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陈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新与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青县国土资源局与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河间市农业局与孙树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业局与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务局与孙**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金川行政裁定书
河**务局与金**行政裁定书